今年2月28日,张莉夫妇以13.8万元的价格,在北京合力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雪佛兰景程轿车,未曾想到的是,就是这辆景程轿车,却给他俩的生活平添了许多烦恼。
5月初,张莉在小区附近一家汽车美容店洗车时,被一位熟悉的洗车工询问车辆是否碰过,此话引起张莉的注意。经过修东西的人的指点,张莉发现,这辆银灰色的景程,右前叶子板、右前门、右后叶子板有做过喷漆、钣金的痕迹。要知道,在购车3个月的时间里,她还没有去4S店做首保,剐蹭等小事故也从未出过,她怎么也不能相信,这竟然是一辆伤车。
5月14日,张莉到合力华通店做首保,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将车架号录入电脑系统时发现,在系统中登记的这辆车车主名叫“陈欠平”,该车曾于今年1月17日发生意外事故送修,维修部位为右前叶子板、右前门、右后叶子板,与张莉此前发现的部位完全吻合。同时记录在电脑系统中的数据还包括:送修时里程数为50公里,维修费用为2619元。
张莉找到该4S店店长,店长答复她,这辆车是在运输中发生了碰撞,当时卖车给张莉的销售人员不了解该车的情况,现在这位销售人员已经辞职,并表示希望协商解决。张莉当即要求退还全部车款或者更换一辆新车,却被店长告知,“业内没有这样的先例”,只能以工时卡的形式,提供给小张3000元作为补偿。于是,这次协商就这样不欢而散。
本来买车就为了图个方便,没想到却用新车价购买了一辆“伤”车,张莉只想尽快将此事解决,于是几次找到4S店工作人员协商。其间,工作人员曾提出赠送GPS等别的设备作为补偿,均被她予以拒绝。
5月25日,张莉再次与合力华通相关负责人协商,该负责这个的人说,通过一定的调查得知,在销售时,销售人员曾经就这辆车的车况,有过明确的口头告知。4S店方面能提供给张莉的是,更换车辆碰撞过的部件,并重新喷漆,尽量做到与新车一样;或者做置换,按照12万元左右的二手车价格收购这辆景程,张莉需要补贴该价格与新车间的差价。
在此前的多次协商中,店方从未表示有过“口头告知”。现在提出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,张莉是在了解这辆车有“伤”的情况下才购买的,同时店方还表示,给予的优惠也是因“有伤”。这样的答复让张莉感到很气愤,无奈之下张莉准备提起诉讼,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张莉的代理律师和记者说,合力华通提出曾经有过“口头告知”,但要在购车合同中有所体现。在张莉的购车合同原件中,记者并未看到提及车辆曾出事故的内容。相反,合同中却赫然写着“新车”字样,里程数18公里。
同时他和记者说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以及《产品质量法》,该经销商在售车时,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车辆线S店在售车时是以实物展示,应明确告知产品的内在缺陷。因此,张莉就消费欺诈提起诉讼,要求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给予双倍赔偿。
合力华通4S店销售经理刘欣和记者说,在售车时,车价给予了1.39万元的优惠,对于合同上没有注明当时车辆曾维修过的原因,他解释说,销售合同是固定的文本,不便随意改动,但在车辆检验单上有所体现。
同时他和记者说,一般由于4S店方面原因造车车辆的损伤,要针对详细情况对待。如果影响车辆正常行驶,则需要返厂修理;如果仅仅是外观等没有较大影响的损伤,则会标明情况,给予一定的优惠。
《中国消费者报》消费指导部主任郝庆丰和记者说,销售曾经维修过的车辆,经销商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该车的真实状况,作为依据,仅仅“口头告知”是不够的,需要在购车合同上有所体现。像张莉遇到的类似情况,如果确实没在购车合同上明确体现,而经销商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明,可以视作经销商没有告知。
20年前,私家车很难见到,司机也是一份令人羡慕的职业。有亲属和朋友是司机,自家拉蜂窝煤、运大白菜等体力活儿,无疑能减轻许多。眼下,私家车普及,几乎人人都会开车,生活中也没了蜂窝煤大白菜的需要,交一个司机朋友似乎也并非重要的事。但有一个懂车的“业内人士”朋友,则变成了一件幸事。